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機關及直屬單位
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為促進機關黨員干部廉潔從政,忠于職守,正確行使權利,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進一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部署,結合機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機關各處室和直屬單位的正職,對本處室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副職根據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及其工作人員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要把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納入機關黨委的重要議事日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領導班子成員會議,總結、研究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三、黨員領導干部要帶頭遵守《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黨和國家有關廉政自律的各項規定,按照廉潔從政行為規范從政,并在黨風廉政建設中起表率作用。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民族宗教工作實際,研究分析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各支部要堅持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理論和政策法規,提高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的自覺性。
四、黨員干部要嚴于律己,堅定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遵紀守法,做到令行禁止,自覺抵制各種錯誤言行。工作以大局為重,堅持原則,不徇私情,照章辦事,克己奉公,樹立機關黨員干部的良好形象。
五、黨員干部職工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禁止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等活動的安排。
六、黨員干部職工要嚴守公德,潔身自好,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不準私存私放公款;公務出差或參加會議,遵守有關規定,不準超越標準住宿,不用公款觀光旅游等。
七、全體黨員干部要經常對照制度檢查自己是否存在不廉潔行為,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律。
八、黨員干部要有強烈的責任心和高度的責任感,實事求是,不搞形式主義,不做表面文章,不弄虛作假。要牢記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為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切實為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九、機關公務接待本著細心周到,熱情有禮的原則,認真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嚴格按照接待標準,不鋪張浪費。
十、機關黨委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委(局)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落實責任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要支持紀檢監察部門履行職責,深入開展黨風黨紀和監察工作,嚴肅查處違法違紀人員,加強黨風廉政建設。